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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货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17辆宝马车烧毁 货运公司被判赔622万

  某货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承运17辆宝马车,途中因事故全部烧毁,事发后货运公司才发现物流公司只给货物上险,未按要求投保责任险,也未将货运公司列为保险受益人,致使保险公司索赔620余万元胜诉。为此,货运公司起诉物流公司索赔620余万元违约金。

  8月14日上午,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货运公司被判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该起案件是物流转包环节中因经营主体投保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借本案提醒物流行业,投与自身匹配的保险方能有效减免自身风险。

  货运公司起诉称,2013年2月22日,其与物流公司签订《商品车运输合同》,依据合同,物流公司应为运输的商品车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

  同年5月1日,被告与保险公司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5月16日,原被告公司又签订《备忘录》,重申上险事宜,明确货运公司应同时为该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且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对货运公司的追偿权。

  同年11月16日,在运输17辆宝马车的过程中,运输车发生侧翻起火,17辆宝马全部被烧毁。经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14年8月27日,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该起事故损失620余万元。

  2016年8月,保险公司向沈阳市铁西法院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货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货运公司需向保险公司支付622万余元事故损失及11万余元的诉讼费。

  “上述诉讼中,原告才知道被告未依约为原告买承运人责任险或货物险,也未将原告列为保险受益人。”货运公司因此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保险损失620余万元及诉讼损失费。

法院提醒物流上险需审慎

  本案中的焦点是,物流公司是否有义务为货物公司投保。法院认为,在涉诉《商品车运输合同》项下,物流公司作为托运人,其义务在于将商品车(17辆宝马车)完好地交付宝马车公司,而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在于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

  事故发生后,货运公司的运费不足以承担事故损失,物流公司的保险公司有权对货运公司进行追偿,货运公司应启用货物运输保险及公司的资产接受追偿。本案中,货运公司并非物流公司的组成人员,故希望免予被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目的难以实现。

  庭后,本案主审法官、顺义法院院长李旭辉表示,该案为一起典型的在物流转包环节中因经营主体投保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现在大部分承运人出于节省运营成本和对保险利益、保险产品的错误认识怠于投保。但从法律角度,承运人买的某份保险往往难以覆盖整个货运流程的风险。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对于企业而言将是毁灭性的损失。”李旭辉借本案提醒物流行业,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和保险产品性质,投与自身匹配的保险,方能有效减免自身风险。

  小伙伴们,如果是货运公司跟物流公司共同承运货物的话,双方都应谨慎对待,对于这个案列你们的看法是这样的呢?